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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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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2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2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3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0 頁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 21.12.2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行政執行法及其他省、市、縣單行章程科處罰金、罰鍰者,祇得就其財產強制執行,若無明文規定,不得易科拘留。

聲請書

  附行政院原咨

  案據浙江省政府呈稱。案據民政廳呈稱。案據省會公安局局長何雲呈稱。查行政執行法及其他省、巿、縣單行章程。多有關於罰金或罰鍰之規定。凡人民有違反法令或單行章程行為。應處罰金或罰鍰者。照章處罰後即行繳納。自不生何種問題。若受罰人無力完納或抗不遵繳者。應如何辦理。以資救濟。向無明文規定。遇有此種案件。辦理上不免感覺困難。查違警罰法第一章總綱第二條規定。本法及其他法令或法令所許之警察章程無正條者。不論何種行為。不得處罰等語。尋繹條文意義。此項違警罰法第二條之規定。蓋即申明於本法外。對於其他法令或法令所許之各種警察單行章程。凡訂有處罰專條者。均得一體適用。似無疑義。其他法令或法令所許之警察章程。其適用效力既於違警罰法第一章總綱內定有明文。則違警罰法第一章總綱內。關於其他各條。似亦可以援用。如遇有依據行政執行法或其他省巿縣單行章程處以罰金。被罰人無力完納或抗不遵繳者。似可援用違警罰法第一章總綱第十五條之規定。改易拘留。即總綱內其他各條。如關於未滿十三歲人、心神喪失人、不可抗力、共同違犯等。似亦可以一併適用。否則適用行政執行法或其他省、巿、縣單行章程時。除有明文規定外遇。遇有特殊情形。如未滿十三歲人及心神喪失人等。別無區別辦理之標準。而對於不完納罰金者。亦無法可以救濟矣。事關法律解釋。是否有當。理合具文呈請核示遵行等情。前來。查法令所科罰金或罰鍰。關於無力繳納者。苟無易科拘留之明文。可否易科。不無疑義。又罰金罰鍰凡對於法人或民法上之合夥等。非自然人。倘無力繳納。既不能令其代理人受自由之限制。則又如何執行。查違警罰法第一章總綱對於警察章程之附有罰則者。似可援用。惟對於其他行政法令可否援用。事關解釋法律疑義。理合備文呈請。仰祈鈞院核轉示遵等情。據此。案關解釋法律疑義。除指令外。理合備文呈請。仰祈鈞鑒核示。俾便飭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事關法律疑義。\ 應咨請貴院查照解釋見復。以憑飭遵。此咨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