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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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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在缓刑期内,除别有关于消极资格之限制外,苟未经撤销缓刑之宣告,仍得充任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