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03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03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3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在緩刑期內,除別有關於消極資格之限制外,苟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仍得充任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