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04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0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奸罪之既遂、未遂,应以生殖器官已否接合为准,不以满足性欲为既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