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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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4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地分公款之摊征,以及行政界域之区划,自系行政事件,行政官署就此所为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时,该人民仅得依法提起诉愿,究不得上诉于法院,倘误向法院上诉,而法院不以无权裁判为理由而驳回,竟为实体上之判决者,自应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