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4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13 頁 | |
關於地分公款之攤徵,以及行政界域之區劃,自係行政事件,行政官署就此所為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或利益時,該人民僅得依法提起訴願,究不得上訴於法院,倘誤向法院上訴,而法院不以無權裁判為理由而駁回,竟為實體上之判決者,自應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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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4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13 頁 | |
關於地分公款之攤徵,以及行政界域之區劃,自係行政事件,行政官署就此所為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或利益時,該人民僅得依法提起訴願,究不得上訴於法院,倘誤向法院上訴,而法院不以無權裁判為理由而駁回,竟為實體上之判決者,自應認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