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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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35 页 | |
(一)商会应依法改组改选,由其现任职员负责办理,届期如不能完成,依商会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不得继续行使职权者,系指在未完成以前未经改组或改选之职员不得行使其职权而言,其非应改选之现任职员,任期并不因之而终止。
(二)商会应依法改组者,依商会法之规定,仅有该法第四十二条所定之情事,依该条所定情事改组,其原有委员如复被选为为执行或监察委员,非商会法第十九条所称之连任,相应函复贵会查照转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