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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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35 頁 | |
(一)商會應依法改組改選,由其現任職員負責辦理,屆期如不能完成,依商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不得繼續行使職權者,係指在未完成以前未經改組或改選之職員不得行使其職權而言,其非應改選之現任職員,任期并不因之而終止。
(二)商會應依法改組者,依商會法之規定,僅有該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之情事,依該條所定情事改組,其原有委員如復被選為為執行或監察委員,非商會法第十九條所稱之連任,相應函復貴會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