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09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0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邮政条例中关于处罚条规为特别刑事法令,凡关于该条例之科罚,均应由司法机关以判决行之,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所定罚金之科罚,与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