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查女子与夫离异,留居于父母之家,如遗产未经分析或另有遗留财产,仍得享有继承财产权。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司法院训令江苏高等法院[编辑]

  为令遵事。查该法院上年第六一一五号公函致最高法院请解释女子出嫁后与夫离异是否享有继承财产权一案。兹据最高法院拟具解答案。呈核前来内开。查女子与夫离异。留居于父母之家。如遗产未经分析。或另有遗留财产。仍得享有继承财产权等语。本院长审核无异。合行令仰遵照。此令。

附江苏高等法院原函[编辑]

  迳启者。案准上海律师公会常务委员会据会员杜学文函称。窃查未出嫁女子与男子同有继承财产权。业经最高法院解字第三四号确定在案。惟今有某女子。虽曾出嫁。然已与夫离异。现寄居于父母之家。有时亦自行别居。迄未再嫁。究竟此种离婚女子。是否享有继承财产权。颇滋疑义。于此有二说焉。甲、谓既经最高法院明白解释未出嫁女子有继承财产权。则凡已嫁者无论有无离异情事。应概以出嫁论。当然不能再有承继权。否则必致弊端丛生莫可究诘。乙、谓出嫁女子。既经与夫离异。即与未嫁女子无异。自当与未出嫁女子同有继承财产权。不应有所歧视。方合立法之本旨。以上二说。各具理由。莫衷一是。事关法律疑问。应请贵会迅赐转请最高法院解释。俾有遵循等情。经本会第六次执监联席会议决。由会转请解释在案。合亟请求鉴核。转请最高法院解释示遵。至纫公谊等情到院。事关法律疑义。相应函请贵院解释见覆。以凭饬遵。此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