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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0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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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7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由亲属会议选定遗产管理人时,如无亲属,得由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