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1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3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同一城、镇、乡内就他人已注册之商号加以某字样或极相类似之字形,营同一之商业,即系以类似之商号,为不正之竞争,但仅读音相类似者,不能即认为仿用(参照院字第一零四四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