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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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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公会改选会长,其参与选举人主张选举舞弊,以该当选人及选举时之主席为被告,提起选举无效之诉,得认为当事人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