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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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家长与妾既非配偶关系,妾与他人通奸,家长自无告诉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