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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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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现行之刑事诉讼法,并无禁止被害人于公诉程序中为证人之规定,惟证人之言可采与否,法院应据理自由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