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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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7 页 | |
案经法院确定判决,除有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一条所列各款情形,得以提起再审之诉外,其裁判确定力,不因何而失效。法院对于行政官署之处分或其决定,虽不能迳行撤销,惟私权之确认,应属于法院之权限,倘当事人系争标的关于私权受侵害,非单纯国家公权之发动,不问系当事人假行政官署之处分为侵权行为之手段,抑系行政官署自动之处分,侵害及人民私权,法院自得依受害人之请求,而为回复其原状或赔偿损害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