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1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17 頁 | |
案經法院確定判決,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得以提起再審之訴外,其裁判確定力,不因何而失效。法院對於行政官署之處分或其決定,雖不能逕行撤銷,惟私權之確認,應屬於法院之權限,倘當事人係爭標的關於私權受侵害,非單純國家公權之發動,不問係當事人假行政官署之處分為侵權行為之手段,抑係行政官署自動之處分,侵害及人民私權,法院自得依受害人之請求,而為回復其原狀或賠償損害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