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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8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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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领枪照既因期满而失效,如别无不得已之事由,故意不依例呈请换发新照而仍持有原枪,即属未受允准而持有,触犯军用枪炮取缔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但处罚时应注意刑法第七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