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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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反省院对于受反省处分之人,发觉新罪证送交该管法院时,仍应由检察官侦查,如经起诉送审,并应通知其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