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0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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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0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0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5 页

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1 条 ( 21.10.2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缓刑期间,应自裁判确定之日起算,裁判未确定前,虽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仍与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谓缓刑期内之条件不合,自不得撤销前案缓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