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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0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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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6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法由乡民大会选出之正、副乡长,经县长择任后,办理乡公所自治事务,即系依法令从事于公务,自应认为行政法上之公务员,与旧设村长原无法令之依据者,显属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