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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2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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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2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审判上之和解,如已合法成立,诉讼即因之而终结,当事人自不得有所不服,执行法院并得依声请实施强制执行,倘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现行法律就此未设何制限,自得随时声请继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