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2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2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56 頁 | |
審判上之和解,如已合法成立,訴訟即因之而終結,當事人自不得有所不服,執行法院并得依聲請實施強制執行,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現行法律就此未設何制限,自得隨時聲請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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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56 頁 | |
審判上之和解,如已合法成立,訴訟即因之而終結,當事人自不得有所不服,執行法院并得依聲請實施強制執行,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現行法律就此未設何制限,自得隨時聲請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