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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2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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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2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教育局迳行呈经教育厅命令所为之处分,应认为教育局之处分,人民如有不服,应向县政府诉愿,县政府如认该诉愿为有理由,得以决定撤销原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