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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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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2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5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会之候补委员,依商会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遇有缺额,应依次递补,其任期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则候补委员之候补期间,自应以其同期委员之任期为准,如于第一届会员大会改选半数时,其同期半数委员之任期尚未终了,则其候补委员虽尚未递补,无论已否续举为代表,而其候补期间尚未届满,要不得谓其候补资格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