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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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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高等法院受理前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管辖之案件,当然适用刑事诉讼法,被告依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自可随时选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