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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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受缓刑宣告者,在缓刑期内,除别有关于消极资格之限制规定外,仍得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