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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4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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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田单非不动产,乃不动产之证明文件,窃取田单,仍应成立窃盗罪。

  (二) 田单属于普通文书之一种,非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