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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5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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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院字第一零五六号解释,既谓误用民事判决之事件,如经行政官署另为处分,而该判决又与此处分相抵触,该判决即无从执行云云,则此判决确定后,虽经当事人呈请执行,或并经上级法院督促进行,亦不应为之执行,若该事件未另有行政处分,则该判决应依法执行,自不待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