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7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2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9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成年之子女,于父母死亡后,如无民法第一零九四条所定监护人,得由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指定之 (参照院字第一一零七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