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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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查此项书田、书仪原为奖励求学而设,现在男女既均受同等教育,自无歧视之理。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司法院训令福建高等法院[编辑]

  为令遵事。查该法院上年第二一四八号公函致最高法院请解释书田、书仪女子应否同一享受案。兹据最高法院拟具解答案。呈核前来内开。查此项书田、书仪原为奖励求学而设。现在男女既均受同等教育。自无歧视之理等语。本院长审核无异。合行令仰遵照。此令。

附福建高等法院原函[编辑]

  迳启者。案准福建教育厅函开。据福建省立第一高级中学肄业生李金媛等十人呈称。窃男女平等已为世界所公认。我国明、清以来。女子不得参与考试。民间对于学子所设优待条件。女子概不得均沾。现在学校制度。女子与男子同受平等教育。则从前民众优待男子之条件。女子亦应同一享受。查民间祖上坟墓多设有书田。又宗祠中亦设有书仪。向遇子孙得科目时。即可分沾祖泽以为膏火佐读之资。而女子不与焉。兹者。男女均在学校肄业。将来毕业后。则此项习惯例。女子可否与男子同一待遇。理合具文呈请钧长察核批示。并乞通饬各县俾有所遵循。以昭公允。实为公便等情。据此。查此项书田、书仪。女子应否与男子同一享受。事关法律范围。除批示外。相应函请查核见覆等由。准此。案关法律解释。相应函请贵院赐予解释见覆为荷。此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