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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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 頁 | |
解釋文
[編輯]查此項書田、書儀原為獎勵求學而設,現在男女既均受同等教育,自無歧視之理。
全文內容
[編輯]民國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司法院訓令福建高等法院
[編輯]為令遵事。查該法院上年第二一四八號公函致最高法院請解釋書田、書儀女子應否同一享受案。茲據最高法院擬具解答案。呈核前來內開。查此項書田、書儀原為獎勵求學而設。現在男女既均受同等教育。自無歧視之理等語。本院長審核無異。合行令仰遵照。此令。
附福建高等法院原函
[編輯]逕啟者。案准福建教育廳函開。據福建省立第一高級中學肄業生李金媛等十人呈稱。竊男女平等已為世界所公認。我國明、清以來。女子不得參與考試。民間對於學子所設優待條件。女子概不得均沾。現在學校制度。女子與男子同受平等教育。則從前民眾優待男子之條件。女子亦應同一享受。查民間祖上墳墓多設有書田。又宗祠中亦設有書儀。向遇子孫得科目時。即可分沾祖澤以為膏火佐讀之資。而女子不與焉。茲者。男女均在學校肄業。將來畢業後。則此項習慣例。女子可否與男子同一待遇。理合具文呈請鈞長察核批示。並乞通飭各縣俾有所遵循。以昭公允。實為公便等情。據此。查此項書田、書儀。女子應否與男子同一享受。事關法律範圍。除批示外。相應函請查核見覆等由。准此。案關法律解釋。相應函請貴院賜予解釋見覆為荷。此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