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37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33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3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被害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亲,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诉。
←司法院院字第133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3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被害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亲,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