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33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3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3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5、105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夫出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依法固得为离婚之原因,但未经判决离婚,或死亡宣告,其婚姻关系仍属存在,倘妻改嫁,即不能谓非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