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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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320、349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6、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丁戊二人临时受甲乙嘱托,代为窝藏看管被掳人,系属掳人勒赎之从犯。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已有明文规定,乙如有窃占情形,应论以窃盗罪,丙为故买赃物,但应注意刑法第一条之规定。

  (三)应依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及第八条办理。

  (四)民事部分系具体事实,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