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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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5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320、349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 24.01.01 ) |
(一)丁戊二人臨時受甲乙囑託,代為窩藏看管被擄人,係屬擄人勒贖之從犯。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乙如有竊佔情形,應論以竊盜罪,丙為故買贓物,但應注意刑法第一條之規定。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及第八條辦理。
(四)民事部分係具體事實,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