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35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3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5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320、349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丁戊二人臨時受甲乙囑託,代為窩藏看管被擄人,係屬擄人勒贖之從犯。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乙如有竊佔情形,應論以竊盜罪,丙為故買贓物,但應注意刑法第一條之規定。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及第八條辦理。

  (四)民事部分係具體事實,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