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36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3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导淮委员会等,既系中央所设各流域水利行政机关,直隶于全国经济委员会,如人民不服该导淮委员会等之处分,应依诉愿法第三条比照同法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以该委员会为诉愿机关,以全国经济委员会为再诉愿机关。

  (二)各省水利行政,既由各省建设厅主管,应依诉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各省政府为诉愿机关,以全国经济委员会为再诉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