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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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1 页 | |
(一)导淮委员会等,既系中央所设各流域水利行政机关,直隶于全国经济委员会,如人民不服该导淮委员会等之处分,应依诉愿法第三条比照同法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以该委员会为诉愿机关,以全国经济委员会为再诉愿机关。
(二)各省水利行政,既由各省建设厅主管,应依诉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各省政府为诉愿机关,以全国经济委员会为再诉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