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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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71 頁 | |
(一)導淮委員會等,既係中央所設各流域水利行政機關,直隸於全國經濟委員會,如人民不服該導淮委員會等之處分,應依訴願法第三條比照同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以該委員會為訴願機關,以全國經濟委員會為再訴願機關。
(二)各省水利行政,既由各省建設廳主管,應依訴願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以各省政府為訴願機關,以全國經濟委員會為再訴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