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36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36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6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7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導淮委員會等,既係中央所設各流域水利行政機關,直隸於全國經濟委員會,如人民不服該導淮委員會等之處分,應依訴願法第三條比照同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以該委員會為訴願機關,以全國經濟委員會為再訴願機關。

  (二)各省水利行政,既由各省建設廳主管,應依訴願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以各省政府為訴願機關,以全國經濟委員會為再訴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