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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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8、230、24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检察官侦查刑事案件,发见原告诉人为诬告者,得迳就诬告事件起诉,毋庸另对被诬告人为不起诉处分。

  (二)设有正式法院地方之县长,虽得侦查犯罪,但无追诉之权,对于犯罪嫌疑人,应移送该管检察官侦查,不能自行起诉或为不起诉之处分,其所为被告无罪之堂谕或批示者,自不能认为检察官之不起诉处分。

  (三)检察官对于被告为不起诉处分时,如认原告诉人为诬告者,得迳行起诉,毋庸经过再议之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