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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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7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8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8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08、230、243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發見原告訴人為誣告者,得逕就誣告事件起訴,毋庸另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

  (二)設有正式法院地方之縣長,雖得偵查犯罪,但無追訴之權,對於犯罪嫌疑人,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不能自行起訴或為不起訴之處分,其所為被告無罪之堂諭或批示者,自不能認為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

  (三)檢察官對於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時,如認原告訴人為誣告者,得逕行起訴,毋庸經過再議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