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38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3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4、126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无准禁治产之规定,浪费者之利害关系人,不得依旧民律草案为宣告准禁治产之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