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3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关于死刑、无期徒刑之减轻,虽无分数之规定,如应依大赦条例第二条减刑三分之一时,不妨参酌旧刑法所定分数 (即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及第八十条第二项)以为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