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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0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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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1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 条 ( 22.12.01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代行县务之科长,处理案件违法,其公文书上,虽系以派代县长名义行之,如不能证明原县长确有意思联络,应不共负刑事责任。至原县长应否同付惩戒,则以派代时有无违法或失职行为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