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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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01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 22.12.01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 條 ( 24.01.01 ) |
代行縣務之科長,處理案件違法,其公文書上,雖係以派代縣長名義行之,如不能證明原縣長確有意思聯絡,應不共負刑事責任。至原縣長應否同付懲戒,則以派代時有無違法或失職行為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