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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2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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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组织工商同业公会之公司行号,并无准用商会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明文,自不以注册者为限。

  (二)一人同时在本区域内开设两个以上之同业商号,得以一人为代表,但祇能行使一个选举权或表决权(参照院字第四二五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