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7號解釋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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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2 頁 | |
(一)組織工商同業公會之公司行號,并無準用商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之明文,自不以註冊者為限。
(二)一人同時在本區域內開設兩個以上之同業商號,得以一人為代表,但祇能行使一個選舉權或表決權(參照院字第四二五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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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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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工商同業公會之公司行號,并無準用商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之明文,自不以註冊者為限。
(二)一人同時在本區域內開設兩個以上之同業商號,得以一人為代表,但祇能行使一個選舉權或表決權(參照院字第四二五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