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0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44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5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2 页 | |
诉愿之决定,依诉愿法第十二条规定,有拘束原决定官署之效力,故因未遵限更正而为驳回诉愿之决定者,诉愿人如以未收到更正通知声明不服,应依同法第二条所定,提起再诉愿,倘受理再诉愿之官署,认其声明为正当,撤销原决定后,原受理诉愿之官署,自应更就其诉愿之有无理由,予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