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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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42 頁 | |
訴願之決定,依訴願法第十二條規定,有拘束原決定官署之效力,故因未遵限更正而為駁回訴願之決定者,訴願人如以未收到更正通知聲明不服,應依同法第二條所定,提起再訴願,倘受理再訴願之官署,認其聲明為正當,撤銷原決定後,原受理訴願之官署,自應更就其訴願之有無理由,予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