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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5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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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工会法第三条但书,既规定军事、军事工业,各机关之工人不得组织工会,则在军事教育机关服务之汽车司机工人,自亦不得参加工会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