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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5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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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6、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未受债权人乙丙委托,而擅用乙丙名义,对债务人丁具状起诉,并于判决确定后请求执行,若系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应成立诈欺及行使伪造私文书之罪。